第九条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
(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捕杀狂犬;
(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
(三)负责流浪犬的及时捕捉和将其投送留检所的工作;
(四)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确定禁养犬的种类;
(四)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
(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人用狂犬病等免疫点的设置和服务应当方便群众、及时有效。
第三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六条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