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危险犬只品种】本条例所指危险犬只包括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畜牧)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过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档案管理2019-05-19 11:29:03李天扬老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危险犬只品种】本条例所指危险犬只包括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畜牧)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过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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