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养狗的市民注意啦!日前,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筒称《通告》)称,市民外出遛狗时狗绳最长为1.5米,而且必须携带犬粪清除物品,对两年内受过3次处罚的,将没收犬只,5年内禁止养犬。
《通告》指出,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到居住地(住所地)的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1.5米;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通告》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本通告的,或者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通告》,市民可结合实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联系人:陈朝、李彦;电话:85081551,85081513;传真:85081508;电子邮箱:liyan78166@163.com。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对《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体市民、单位: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倡导依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稳定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