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会上强调普法工作如何如何重要,会后则很少过问,既不研究部署,也不给予支持,基本是放任自流,使普法工作在一些单位成为名副其实的摆设。
(二)体制问题。
上级一直强调普法工作基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应该是党委、政府的一个综合协调部门。
但目前基层设在司法所,变成了司法所代替了普法办,变成由司法行政部门去协调同级部门开展工作,这也在客观上削弱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少数领导认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三)动力问题。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必要的动力,使许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创新和发展。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不立竿见影,而是潜移默化的,这就使一些追求短期效应和政绩的领导对此不感兴趣;二是上级制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指标过于繁琐,而且部分内容不太符合基层实际,操作性不强,让基层无所适从;三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没有实行一票否决制。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每年也坚持一次检查验收,但效果并不好,个别乡镇和单位,上级检查只管检查,做的差,无非是通报一下,也不疼不庠,对单位和个人也未见什么惩罚,所以效果不佳。
三、“七五”普法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全面实现“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
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
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形同虚设。
要使普法教育的质量上得去,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并赋予一定的职能和权限,这样才有动力去开展各项工作。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法治宣传教育是党委、政府的任务,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努力,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
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普法的主管职责,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