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