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规章制度2019-05-19 12:46:23三水老师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合理使用的规划控制指标,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表示。

(二)其他管理人,是指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的便民服务组织,或者提供清扫保洁、冰雪清除、保安巡查、绿化管护、房屋修缮与设施养护、维修与抢修、管道疏通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三)共有部分,是指承担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避难层、设备间等。

(四)共用设施,是指业主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水箱、天线、楼道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共用采暖及空调管线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沟渠、池、井、视频监控、门禁、围栏、垃圾容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市政公用产品供应管线,以及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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