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6)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7)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二、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
1.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2.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婴儿: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在台湾出生的婴儿:
(1)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4.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3)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4)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3、办理流程
一、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