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教道教寺庙、宫观内的僧人、道士申请户口迁移:本人书面申请、县、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9、住三年以上流动人员申请户口迁移的人员:本人书面申请、近三年在市居住的暂住证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10、养、抚养我市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的赡养人或抚养人申请户口迁移:社区(村)委会证明、公证机关公证、调查报告、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相关证件证明。
11、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落户:
(1)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2)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3)凡我省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应届和历届的未婚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父母所在地)的,一律准予办理,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4)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对本人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应准予在原报到城市落户,凭劳动合同和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业的,凡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凡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5) 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6)我省籍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迁户口,可就地办理农转非,只限当年,过后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