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盐城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1、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非住宅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违法建造的房屋、小产权房,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县(市、区)范围内,公民申请户口跨行政区域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