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前的条件是在市辖区要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调整后的规定减少了1年时限。
3、放宽购房入户限制。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或自建成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办理落户。
取消调整前购房落户人数与购房面积挂钩的附加条件。
4、放开直系亲属投靠。第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调整前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满足年满50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
(三)解决户口迁移中的其他问题。
1、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入户条件。如第二十条,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移到本市,并对申请迁回原籍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也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调整前对高校毕业生落户原籍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2、申请在本市落户不需提供计划生育审核证明。如第四条。
调整前外市迁入和“农转非”需要提供计划生育审核证明。
3、对迁移落户地址登记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挂靠户口。如第八条规定,对经批准落户人员,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调整前不能挂靠落户。
4、明确集体户的设立条件,放宽设立标准。如第九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村)委会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条件;二是放宽了企业(含民营企业)设立集体户的条件;三是明确了申请设立集体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