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为不符合计生政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等几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10、放宽集体户口设置和搭户条件
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渠道,允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社区等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符合入户条件又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登记入户集体户,也可以向已在当地城镇落户的亲友搭户。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城镇人员,可以向已在当地落户的亲友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