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生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书面同意书(生父母签名并捺指印);生父母离异的,应当附上《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6)未成年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 还需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必须符合《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5〕40号)和《韶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用于户口登记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韶公通字〔2015〕11号)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派出所设立户类型为集体户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为本辖区符合迁入公户的居民登记户口。公户地址按标准地址编写为“广东省韶关市××区××路城镇公共集体户××号”或“广东省××县××镇××路城镇公共集体户××号”,其中虚拟房号按顺序号编排,并在备注栏填写实际固定住址。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按省公安厅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