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的。
(十)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十一)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十二)复员、转业、退伍安置或回原籍落户:因退出现役,属安置对象的,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常住户口。不属安置对象的(含自谋职业者),可回原籍登记常住户口。
(十三)专业人员落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
(十四)刑释人员落户:因被判处徒刑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十六)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本细则实施后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必须本人当场采集标准证件照并提交照片2张):
(一)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离婚回原籍落户: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