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就《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对城乡户口迁移和市区落户办理程序等进行细化解读。这意味着我市户籍改革将正式落到实处。
我市正式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在户籍改革方面实现很多突破,如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积极放开荆门市区落户条件等。据此,市公安局制定实施细则,并从12月14日起开始生效。
6月前,我市将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在户口簿上统一显示为居民户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保留原户口性质以备查。实施细则规定,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接下来,我市全面放开农村居民迁往城镇,有序推进农村居民间流动,禁止城镇居民迁往农村。
同时,实施细则对市中心城区重新进行界定。市中心城区指东宝区龙泉、泉口街道办事处,掇刀区掇刀石、白庙街道办事处,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等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域。
城镇落户条件及申报材料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荆门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只要群众有意愿,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即可申请落户。
满足户口迁移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在申请迁移户口时,应提交下列基础材料:迁移户口的落户申请表;拟迁移人的户籍凭证(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全户页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如何证明
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放开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除个人产权房屋外,租赁他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等都可以申请落户。那么,合法稳定住所须如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