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二)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制度规则,坚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