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福建省差旅费报销制度(二):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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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控制费用,提高效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报销制度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