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州报省财政厅备案,县市区报市州财政局备案。各省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