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 别 | 省 内 | 省 外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750 |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50 | |
其他人员 | 300 |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