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直接投入费用”方面,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于此类外,研发新政将“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内容也归入此类。
(3)在“折旧费用”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相关折旧费用则不得加计扣除。另外,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项政策。
(4)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应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摊销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加计扣除与加计摊销重叠享受,造成同期同一税基多次扣除问题。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本项费用本可以分解到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等费用归集项目中,但为了不造成理解分歧,研发新政再次将原有政策相关表述平移至此。
(6)其他相关费用。研发新政对于各类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非主要费用可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拓展。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正面列示往往不可尽述,因此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标准,对于这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问:企业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新优惠?
答: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