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排查低保备案登记情况。对所有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及时予以清退,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纳入低保的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严格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及时进行清退。
四、认定条件
坚持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农村低保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相关规定。对于因学、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相对较大的困难家庭,在民主评议中可以适度给予关怀,在综合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纳入低保。
(一)重点保障类(A)。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常年陷入贫困的特别困难家庭:
1.家庭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或因重残(一级、二级)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基本保障类(B)。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