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在办理2018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规范和降低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2、机关事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为5%,最高不超过12%。
3、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4、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三)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4327元(其中:单位2164元,个人2163元)。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为170元(其中:单位85元,个人85元);清徐县为160元(其中:单位80元,个人80元);阳曲县为150元(其中:单位75元,个人75元);娄烦县为140元(其中:单位70元,个人70元)。
四、调整方式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作《山西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数调整表》电子版,并打印纸质版加盖单位财务章,通过中心营业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五、其它规定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8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