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
2、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
3、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
高限: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1133元,即不超过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711元的三倍);其中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核准,7月起执行;而其他社会保险均为每年12月核准,次年1月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金: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省上年度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60%-300%)比例:28%(单位20%,个人8%)
2、失业保险金: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3%(单位2%,个人1%)
3、医疗保险金: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9%(单位7%,个人2%)另:补充医疗:¥8.00元/人/月(单位¥6.40元,个人¥1.60元)医疗保险工本费:¥10元(个人承担,包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4、工伤保险: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1%(由单位承担)
5、生育保险: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0.5%(由单位承担)
6、住房公积金: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860.00元—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比例:20%(单位10%,个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