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计起付标准。
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报销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退休前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
2、5万元以上至市平均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
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主要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参保人员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
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20%;在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0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8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自动进入重大疾病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400元;
报销比例:
医保年度内累计刷卡(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400元)以下、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45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报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