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三)能提供二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合法、足额的担保。
第四条 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需在本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按本市当年最低缴存标准补缴6个月公积金。
第五条 本人(本市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可以本人的名义,在本市(抵押物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借款人。
第六条 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质押人、保证人在解除担保前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低值:
(一)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只有借款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购房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每平方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