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四)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五)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六)欠缴住房公积金4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
(七)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异地缴存申请本地购房贷款的职工,在当地中心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符合本地最低缴存比例和最低缴存额时,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规范格式证明;
(九)能提供2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2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十)有合法、足额的担保。用房屋抵押担保的,应与贷款所购房屋保持一致;
(十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的确定以人民银行提供的征信记录为准。
(十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的父母、子女购建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中心应视申请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具体每户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
(二)用住房公积金作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50%;
(三)用所购期房作抵押的(按揭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四)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
(五)抵押房屋价值按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核定;
(六)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和可贷年限综合确定;
(七)商业银行住房购房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及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时的当期贷款余额;
(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房评估价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5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