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第二十六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四)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原件,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规划管理部门(乡镇由村镇房屋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屋大修批准文件与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房时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发时间为准。
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休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