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它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前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工伤职工需转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职工患职业病属治疗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应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需转入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除紧急抢救以外,单项检查费用200元以上的以及进行大型会诊、更换脏器等大宗开支,必须事先持医生建议,经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同意,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六、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暂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费用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
十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十八、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十九、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二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制定全市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和调查工作,负责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制定费率调整办法,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