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五险一金2019-05-19 11:32:50才子老师

一、 生育保险费收支情况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用工单位按照0.8%的缴费比例向社保经办部门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单位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待遇全额支付到缴费单位银行账户中,生育待遇支付业务对单位不对参保职工个人。

二、 支付对象及生育待遇构成

(一)凡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女职工满6个月,男职工满12个月,在孩子出生后十二个月内,方可进行生育支付。

(二)生育待遇:由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构成,为定额结算。

三、 受理窗口及时限

社保大厦三层5-8号窗口,携带材料齐全,单位承办人于每月1―20日即来即办,领取《生育待遇交接表》,一次性办结。

十个工作日后,携《生育待遇交接表》换取《生育待遇支付对账单》。若《生育待遇支付对账单》中的银行信息出现错误时,经办机构会及时通知“3到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将停止生育待遇支付。

四、需携带的相关资料

(一)企事业行政机关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所需携带材料(注:单位首次支付生育保险需提供单位银行账号、银行行号加盖公章。)

1.顺产、助产或剖腹产方式分娩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生育服务证(由计生部门核发,且登记注册婴儿信息后;人社部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2)出生证;(3)出院证(人社部门审核留存原件,若未注明生育情况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4)出院发票(国家正规部门核发,人社部门审核留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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