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2016年度全体会议,审议修订了《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开通住房公积金全国异地贷款、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到55万元等四项政策。
在该《办法》中,实行公积金组合贷款和省内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政策及全国异地缴存互认贷款政策。即户口在萍乡的萍乡籍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时,借款人提供工作所在地开具的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等相关手续,即可向萍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新政还对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由现行的房产档案认定改为以借款人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借款人没有住房贷款视为首次购房(首套房),如发放过住房贷款并已还清,再次购房贷款视为购买改善性住房,按首套房政策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买二套房时,只要还清了首套房的贷款,依然可享受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最长年限为30年,但第三套房不能享受。
同时,《办法》延长了借贷期限。借款人贷款期限截止时间由原先的正式退休时间延伸到退休后5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据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新政前的贷款年限只能计算到退休年龄,延长到退休5年后,对于快到退休年龄的缴存人贷款时间拉长了,在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无形中提高了贷款额度,缓解了贷款压力。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比较低的缴存人,贷款期限到退休年龄时还款能力达不到,则无法达到贷款额度。如今,新政延长了贷款期限,相应地能提高贷款额度,缓解贷款压力,这类问题便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