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共中央组织部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