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换算,按天津市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和综合能力考试为依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 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各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学院对享受照顾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天津市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市高招办关于印发 2019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招办高发[2018]25 号)中附件 2 精神执行。体育特长生须经过学院面试、专业测试考核。
第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学院使用天津市普通高考或春季考试招生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市级统考成绩(以下简称"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在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排队,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第十八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考生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