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从业者认为,PPP项目,如果属于政府付费,或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贴名义支付一部分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李晓晖认为这个观点并不可取,因为PPP项目公司取得的收入,无论是从使用方取得,还是从政府取得,其原因是该SPV提供了有形的商品或无形的服务,而这些商品或服务根据增值税、所得税法规,均属于应税交易行为。不可仅因为支付方是政府就将其定义为不应税的收入。
二是SPV公司取得的收入应该适用增值税的哪一档税率。目前,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有17%、11%和6%三档,现行的增值税税收法规里,并没有对PPP这种形式单独制定税收法规,所以PPP的SPV公司取得的收入适用三档税率的哪一档,存在争议与各地执行不一的情况。由于PPP的业务模式,SPV往往承担了融资、建设、运营的综合职能,所以在确定增值税税率时,从法理上有可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包含了建筑业、金融业与服务业收入),所以SPV公司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充分分析,对照现行增值税法规,并与当地税务局进行沟通,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是SPV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大部分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重资产项目,涉及大量的不动产和土地。目前,业界对于SPV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PPP项目中,SPV公司并不拥有基础设施的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这种观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与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充分沟通后确认。
四是由于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有一定的期限,在经营期结束后,SPV需要终止经营,而SPV公司在建设阶段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仍然有部分没有抵扣,这部分进项就会成为该项目的额外税收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李晓晖建议,企业应该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税收成本测算,在确定SPV公司PPP项目的定价时,考虑税收成本。同时,在与政府部门进行PPP合同谈判时,对不同的政府支付方式的税收影响进行分析,选择增值税、所得税综合税负较低的政府支付方案。另外,在SPV成立时,就SPV公司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所得税征税办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适用政策,与当地国地税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认适用税收政策。
PPP“走出去”的税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