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平建议,在政府层面,应加快与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定期公布相关国家税收指南、提示税收风险。在企业层面,要做好税收筹划,根据沿线国家的具体税收制度,在组建SPV时,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和避免双重征税。
国外PPP项目如何缴税
PPP属于公共设施的一种建设方式,它与其他投资经营方式一致,都属于盈利性行为,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在税收政策上不应该与其他经营方式有较大差异。
在国外,PPP有较长的发展史,在PPP涉税问题上有哪些做法值得借鉴?
“PPP属于公共设施的一种建设方式,它与其他投资经营方式一致,都属于盈利性行为,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在税收政策上不应该与其他经营方式有较大差异,这是大部分国家在设计PPP税收制度时的主流思路。”李晓晖介绍。
不过,不少国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也会有一些特别的考虑。例如,由于大部分PPP项目都涉及国有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移交,包括设立阶段从政府移交给私人部门,退出阶段由私人部门交还给政府,对这两个移交环节征收交易环节相应税收,将严重影响项目回报,所以部分发达国家在PPP项目的设立与退出环节,均设置了比较特殊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标准的BOT或其他PPP交易形式设立企业,基础设施在政府与私人机构之间转让,不征收交易环节的税收。
此外,在推广运用PPP模式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会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以吸引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在这些措施中,税收优惠是最为直接的激励政策。
陈新平介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新加坡等都制定了与PPP项目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免税方面,印度尼西亚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5年至10年的所得税免税待遇;菲律宾可提供4年至6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泰国可提供最高8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在所得税优惠方面,越南可提供10%的优惠税率;在马来西亚,对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企业法定收入的70%可免税。同时,对投资于马来半岛东部走廊的企业,其法定收入的85%可免缴所得税。
在投资额抵扣政策方面,马来西亚允许企业将资本投资额的60%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同时,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该抵扣比例还可提高到80%。在亏损抵扣方面,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允许企业亏损移后抵扣的期限为5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