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民房屋周边未确定使用人的集体空置土地,不得擅自划入村民宅基地范围。
(五)受灾群众按照“灾后重建”政策修建的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当时政策补办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六)超面积的处理。
1.实际使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但未超过陕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宅基地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实际使用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只登记合法面积,另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实际面积、登记面积、超占面积”等,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法定的宅基地和农房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3.实际使用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和宅基地面积标准,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进行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
(七)其他情况的处理。
1.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分别提出申请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必须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否则按共用宗地申请登记。
2.原权利证书权利人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经村(居)委会出具确系“同一人”的证明后,按身份证姓名办理登记。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接受转让、购买、赠与农房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可以办理宅基地和农房登记。
4.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但已经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登记并颁发证书的,应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宅基地和农房登记证书,宅基地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五、确认程序
(一)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和农房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组、村(居)、镇(办)三级确认的方法进行。
具体流程:村(居)民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居)委会初审——镇(办)组织规划和国土所审核,经公示30日无异议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具体身份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