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汇缴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按规定逐级进行审核,加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专用章”;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的汇缴企业,可在集中核算级次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和签章,其下属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可不再进行审核和签章;
3.除在省级集中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汇缴企业外,其他汇缴企业要汇集其下属独立核算级次成员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市(州)国税机关审核签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向其省级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需要上报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的,其省级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其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章,签署意见后上报。
4.“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其省级成员企业于6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反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成员企业送达市(州)及县(区)成员企业,报市(州)及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备查。7月1日后,对未提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汇缴企业及成员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可在其独立核算级次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