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出具的证据
1.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企业在申报扣除呆账损失时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得以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替代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企业在申报扣除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出据的经济鉴证证明或国家及授权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3.对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在申报税前扣除时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
4.其他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证据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明确主体,就是要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2.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4.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5.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一并进行,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七、调整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目前,部分汇缴企业采用了省级或市(州)级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其成员企业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成员企业无法完全核算其成本、费用等,鉴于部分汇缴企业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调整其汇算清缴方法。
1.对财务管理集中在省(市、州)级核算的汇缴企业,可由其省(市、州)级成员企业向同级国税机关提出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申请,同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对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后,企业可在其集中核算级次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所得税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和汇算清缴的市(州)、县(区)成员企业仍应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