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工亡待遇申领
(一) 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二)需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近亲属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一式三份,有供养遗属的同时填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
1.工亡职工有效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县级以上医院、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应注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情况);
5.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
6.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需提供:
(1)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7)供养亲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8)供养亲属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
(三)待遇标准
工伤死亡待遇项目 | 计发标准 | 备注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1.配偶 | 本人工资 × 40%(按月发放) | 1.供养对象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
2.其他亲属 | 本人工资 ×30%(按月发放) | ||
3.孤儿或孤老 | 在1或2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