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遗属待遇。
十四、申请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
申请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发票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发生住院或门诊分别提供)、出院小结及检查报告;
(四)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工伤职工的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1份(如转单位的提供双方协议书)。
十五、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申请先行支付除按相关待遇填报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需填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的承诺还款协议,依据下列情形还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送达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医疗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一)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还欠协议;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4.申请人的承诺书。
(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