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
党政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当地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政策内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