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五险一金2019-05-19 11:32:55李天扬老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九条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

(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怀孕16周及以上未满28周终止妊娠的500元;

(三)自然分娩或怀孕28周及以上引产的1500元;

(四)人工干预分娩的2000元;

(五)剖宫产的3000元;

第十条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为: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50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的100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四)输卵管结扎术的5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的1500元;

第十一条 社保政策未覆盖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统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政策内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十二条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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