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同时,另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原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间的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系数由省劳动厅根据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连续工龄和建立个人帐户之后的缴费年限确定。
少数退休人员按第(三)项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项计发的,可按第(二)项计发的金额补齐。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保持不变。
凡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社会性养老金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并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