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民-主集中制度,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逐步推行领导干部向职工述学述职述廉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认真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及信访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计划生育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等所赋予的职责,防止发生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院务(政务)公开制度,对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突出问题的有关政策和工作都要公开,有条件的要尽量上网公开。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若履行职责不力,在管辖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1、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2、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没有及时予以纠正的;
3、私设‘小金库或违反规定发放奖金,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造成恶劣影响的;
4、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或收受经销商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回扣’的;
5、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或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
6、单位党员干部或职工参与****的;
7、单位党员干部或职工利用上班时间和单位办公设备进行股票、证券、基金交易的;
8、领导干部或职工违反有关公务用车规定,公车私用或违规领取交通津贴的;
9、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获取非法利益的;
10、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教育管
理不力,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