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能人才落户
1、入户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落户我市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均可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
(1)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和证明。
3、落户须知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落户租赁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工作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和集体户口簿,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5)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6)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社区集体户口入户。
4、办理流程及时限
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报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派出所打印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移户口。
二、进一步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政策
(一)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落户
1、入户条件
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2、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及其他迁入人员的关系证件或证明。
3、落户须知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按购房入户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由户主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入户声明,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