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信息,可以通过教育、人社等部门相关网站网上核验(或个人提交认证报告)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证件的真伪。
3、各派出所在办理人才和护理人员落户手续时,对手续齐全的保证一次办结。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迁入实际居住地的人户分离人口,不得以不办理居民身份证或拒迁其他实际居住人员户口为由,拒绝相关当事人的办户申请。
4、对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择业期内不开具准迁证的,入户地派出所要向申请人提供迁入地址等相关信息,协助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5、2015年5月1日我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
6、针对城镇迁往农村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7、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