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效挂钩工资管理。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的,必须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本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方案,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由省、市(州)、县(区)级成员企业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
5.企业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报市(州)国税局备案。
三、税务处理事项审核审批时限
省局审批为60个工作日,市级国税局审批为30个工作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审核批复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四、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的批复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批复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一律采用批复国税机关统一编号的“XXX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
五、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扣除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各项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申报程序。企业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1.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由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审核和扣除。
2.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