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依法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政府办村卫生室及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与管理考核联动机制,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
(三)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四)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六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具备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以及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