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对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定期考核。
对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考核,还应当对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政府办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下列补助:
(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二)由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共同负担的一般诊疗费项目补助;(三)其他财政补助。